家长未熄火下车,熊孩子摆弄档杆撞车伤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昨天22:2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春雷
家长未熄火下车,熊孩子摆弄档杆撞车,导致4人受伤,保险公司以熊孩子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近日,广饶县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23日,尹某驾驶小轿车沿广饶县月河路行驶至市场街路口南侧处停车后未熄火,下车去复印材料,在车后排座上的其子周某(不满10周岁)越过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位置摆弄档位,致使车辆失控,撞到一辆停在前方的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陈某及乘车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尹某未按操作规程停车驻车的违法行为系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周某、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无事故责任。
尹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受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免责。
该案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不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周某不具备考取驾照资格,且其出于好奇摆弄档位致使车辆失控的行为与民法典规定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不能机械地认定为无证驾驶行为;交警部门已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尹某未按操作规程停车驻车,周某的行为已被尹某的行为吸收,故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尹某驾驶的小轿车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医疗限额已向事故其他伤者赔付完毕)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尹某赔偿。
【以案说法】
据审理本案的常兴泉法官介绍,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审查保险公司免责主张时,需同时审查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免责情形与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采用了“近因原则”,即看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决定性意义,而该原因为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单一的摆弄档杆的行为不会必然引起事故的发生,车辆未熄火违规驻车才是造成本案事故的近因,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予以赔偿。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理赔原则,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损失的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决定性意义,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帅为
热门评论 我要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