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7月3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颖发布了山东法院2024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山东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登记、工伤保险、非诉执行等类型。
一、苏某等六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某社区居委会收回土地批复及行政补偿案
2020年,某社区启动旧村改造。苏某等六人拒绝签约搬迁,其住宅房屋均被强制拆除。在案涉房屋被拆除后,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某社区居委会作出土地收回决定及补偿决定,苏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因该社区长期未对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相关地籍档案又因洪水已全部灭失,在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导致各方当事人对宅基地面积和数量如何认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外,苏某等六人还提起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十余起关联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联合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联动当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全面了解案情,查明纠纷根源在于社区长期疏于宅基地管理、未依法确权颁证导致拆迁时无法准确认定住宅房屋信息,通过综合利用群众举证、基层调查和电子地形图、航拍图等现代技术手段,本着尊重历史、还原事实的原则,根据每户实际情况和村改政策,最终将每户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和数量进行固定和确认,并逐步取得各方当事人的认可。经十多轮协调磋商,各方就补偿及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苏某等人撤回对本案及十余起诉讼。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院院协作+府院联动”破解“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的典型案例。张军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强调,行政诉讼“一人多案、一事多案”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法院要增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针对旧村改造引发的诸多行政争议,三级法院协同合作,抓住宅基地面积如何认定这一问题根源,分头与各方当事人就相关问题释法答疑,做各方关系的“修复匠”,同时加强与基层政府、社区自治组织联动协调,凝聚合力,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优化调解方案,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利益。本案的妥善处理,彻底终结了各方当事人长达多年的对立僵持状态,通过“一事解”带动“多案消”,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宋某等七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22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宋某等七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宋某等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某区人民政府对宋某等七人名下房屋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宋某等七人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七起案件案情基本一致,决定选取宋某、于某案作为示范性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法院从主体、依据、程序、实体内容四个方面,审查认定某区人民政府对宋某、于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正当,遂判决驳回宋某、于某的诉讼请求。为实质化解争议,在示范性判决作出后,立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在全面掌握每名当事人实质诉求基础上共同商定协调化解方案;同时,以宋某、于某案为例向其余案件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依据和裁判逻辑,消除其对补偿政策的疑虑。最终,在宋某、于某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下,经多轮协调沟通,其余案件当事人均撤回起诉,七起案件全部得到妥善解决。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示范诉讼+释明引导”实质化解群体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群体性类案多发,且化解难度大,如若处理不好,还可能引发更多的潜在诉讼。行政示范性诉讼可以发挥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群体性类案的有效化解。在宋某等七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类案中,人民法院首先通过示范性诉讼严格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然后针对当事人实质诉求开展释法答疑,将个案裁判的法律效果延伸至类案化解,在支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践行“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的同时,也为被征收群众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避免盲目诉讼,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实现了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三、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案
2017年5月,某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授权单位签订《PPP项目合同》,约定该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与县政府采用PPP模式合作实施某孵化基地项目,合作期限为12年。后案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进入运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县政府应依约按年支付政府可用性付费,但县政府未能履行相应支付义务。2024年1月,某公司以某县人民政府逾期付费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提前终止)合同并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1.6亿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在案涉《PPP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补偿金的最终确定需以审计为前提。在某公司提出审计申请后,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减少分歧,最终推动审计工作顺利完成,为解决纠纷找到突破口。审计结论作出后,双方对提前终止合同的补偿数额有了清晰认知,法院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财政情况以及案涉项目对企业经营状况、政府公信力影响等因素,秉持实质解纷理念,十余次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就案涉协议纠纷及补偿金支付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双赢共赢。
该案是人民法院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例。实质化解行政协议争议是企业经营与政府公信力之间的“黏合剂”。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时,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本案从服务大局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把“实质性”和“一次性”作为解决争议的标准,改变“被动审查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司法判断”的传统审判模式,主动在审判的全过程、各环节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找准案件突破口,统筹推进案件全盘解决,避免了后续执行、交接等诸多问题,促推依法行政与诚信守约有机统一。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企业合理诉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了各方多赢的局面,为提升当地营商环境“软实力”,筑牢经济发展“硬支撑”,推动诚信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李某等人诉某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及某房地产公司行政赔偿案
李某等人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某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加建行为。后该公司向某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提交虚假规划审批材料,骗取了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李某等人自2016年起陆续购买该小区房屋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该小区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予以没收。李某等人面临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被没收后仍需偿还房贷的困境,遂以某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办理预售审批时,对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虚假规划审批手续没有尽到核查义务,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行政赔偿。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由某房地产公司违规加建引发,主要过错在该公司,而该公司已因未履行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不具有赔偿能力,判决方式并不是最优解决方案。法院经过综合研判,提出解决路径,一方面协调教育部门解决案涉小区业主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同时积极推动解决案涉小区房屋确权颁证问题。法院主动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多部门召开四次专题调度会议,通过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协调规划住建部门调整规划许可、责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缴税费和罚款等方式,最终为全部居民解决不动产权登记难题。已提起诉讼的六起案件全部达成和解,法院裁定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部门协同”实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典型案例。针对案涉小区居民“钱房两空”的现实困境,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围绕赔偿争议进行审理裁判,而是运用穿透式思维,抓住当事人“产权登记难”的实质诉求,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协同”的解纷格局,实现从“就案判案”到“源头解纷”的转变。本案的妥善处理,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之间实现平衡,彰显了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破解群众“急难愁盼”的制度优势,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是新时代行政审判服务基层治理、护航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五、李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案
李某系某村村民,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被某区人民政府征收。相关补偿款已经按照“包干”标准全部拨付到该村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发放。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决定按照“据实清点”的标准向村民支付青苗补偿款。李某后来得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应按“包干”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款,遂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补足“包干”标准与“据实清点”标准之间的差额。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背后还有70户同样情况的村民,为讨要补偿款差额已诉访多年。为减轻群众诉累,避免程序空转,法院积极联系区政府、街道办相关负责人,阐明行政监督责任,督促其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款分配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涉诉各方召开两轮调解会,当面释法说理,帮助各方消除顾虑、建立信任;经多轮协调,村委会最终同意再次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并研究制定了新的补偿方案,向70余户村民足额补齐补偿款。
该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避免“就案办案”和“程序空转”的典型案例。张军院长强调,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穿透个案表象,敏锐捕捉到群体性矛盾隐患,通过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方式,指导基层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决策,既维护了征地补偿政策的严肃性,又保障了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本案的成功化解,破解了村民多年来的诉访难题,取得了既“定分”又“止争”的良好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智慧与担当,书写了司法为民的新答卷。
六、房某甲诉某农业农村局及房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房某甲与房某乙均为某村村民。房某甲服刑期间,其承包地由房某乙之父(已故)耕种。后该村集体土地统一分配时,房某乙将案涉地块划入自己名下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某甲刑满释放后,在原承包地上种植果树,房某乙以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主张房某甲侵权并提起民事诉讼。房某甲反诉要求房某乙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农业农村局为房某乙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解决民事纠纷是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也是最终化解矛盾的基础。法院确立“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协同化解”的思路,依托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精准把握其“消除侵权纷争、确认权利归属”的实质诉求,联合农业农村局、街道办、村委会等多方力量,拟定多个和解方案。经联合调解,就案涉地块使用权归还房某甲、整地时房某乙购买的石料由房某甲配合清运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并自愿撤诉,行政登记争议与民事侵权纠纷通过一次调解实现“多案同结”。
该案是人民法院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实质化解“民行交叉”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容易引发循环诉讼、民行裁判冲突等问题,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实质化解。本案聚焦当事人的核心争议,统筹考虑民行争议的关联性和一并化解的可行性,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将行政登记合法性审查与民事基础争议纳入同一解纷框架,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整合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等多元力量,实现“民行争议一揽子化解”。本案的妥善处理,表明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机制能够有效破解“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困境,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协同解纷、标本兼治”的示范路径。
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
2024年1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饭店加工制作的油炸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该食品不合格,经询问调查,认定该饭店经营者韩某加工该批次花生米2.5公斤。同年5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经营生物毒素超标食品为由,对该饭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饭店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审查后认为,案涉违法行为虽然事实清楚,但案涉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有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院启动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案涉处罚决定存在“过与罚不相当”等问题,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识到行政执法裁量不当,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非诉审查+提示建议”实质化解“小过重罚”问题的典型案例。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小过重罚”不仅违反法治原则,也会对营商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人民法院要强化司法监督功能,通过非诉执行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倒逼行政机关提升执法精度;行政机关则须审慎行使裁量权,不应简单地套用处罚标准,生硬执法,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危害、社会影响等因素,正确把握和适用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本案的妥善处理,既有利于保护小微企业,又有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彰显了过与罚相当、法理情统一,让执法司法更显力度和温度。
八、李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年,李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辖区内一购物超市销售的“酒糟藏酒”系假冒伪劣商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商品进购单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相应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告知李某该处理结果。李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李某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决定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拘泥于审查本案表面争议,即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而是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直击本案背后的实质诉求,即消费者与商家未达成协调解决方案。法院启动诉复衔接机制,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梳理各方权责,经多轮协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李某和商家达成和解。后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封特别的撤诉申请,载明“情之为系,以情感人;理之为义,以理服人;法之为道,以法化人。感谢贵院为法治营商环境作出的积极贡献和辛苦付出,体现了优秀的政治作风和服务意识,原告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案涉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该案是人民法院抓住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与复议机关共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的实质化解,既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也事关市场秩序稳定有序。若机械审查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聚焦争议实质化解,容易忽视行政相对人实质权益的保护,造成程序空转与资源浪费。本案坚持“一审定分止争”原则,通过府院联动柔性化解行政机关与投诉人的争议,将案件审理重心转化为协同调处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找准了方向。该案协调处理,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公众信任度,更以案结事了为导向,助力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实质化解提供实践参考。
九、某养老中心诉某县人社局及古某某工伤认定案
2023 年 2 月 27 日,古某某入职某养老中心厨房岗位,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古某某在工作时不慎滑倒摔伤。某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古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养老中心以古某某已达退休年龄、无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受伤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及工伤认定法律要件,古某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和解基础:古某某因伤导致生活困难亟需赔偿,而养老中心对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规则存在认知偏差,遂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养老中心释明“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应纳入工伤认定范畴” 的司法规则。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养老中心当庭向古某某支付赔偿款并自愿撤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辨法析理+调解促和”实质化解工伤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用工现象,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用工状况,对于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成为关注度较高的话题。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精神,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不应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本案打破“已满退休年龄即劳动关系终止”的机械认知,明确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务工农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释法析理,践行了案件“到我为止”的司法理念,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行政审判在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服务民生保障中的重要价值,为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争议提供了“以调止争、实质解纷”的实践样本。
十、周某甲诉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1991年,周某甲与李某在当地乡镇政府依法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1997年,周某乙冒用周某甲的身份与张某在当地乡镇政府登记结婚。因周某甲被冒用身份证号与他人结婚,导致其在离婚后无法办理新的结婚登记,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县民政局依法撤销其与张某的婚姻登记。
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时间应予扣除,但最长不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据此,周某甲对案涉婚姻登记行为的起诉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为实质化解争议,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民政局更正婚姻冒名登记行为。某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立即启动专项治理工作,自行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同时在全县开展婚姻登记档案摸排,另一起冒名登记纠纷也得以顺利化解。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或公司登记等行为,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摒弃就案办案思维,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既为群众消除了虚假婚姻登记的“历史包袱”,又促进了司法与行政的有效衔接。行政机关以个案为契机开展全县排查整改,达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切实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为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十一、朱某某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朱某某系某村村民。2023年6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根据提供线索,经调查发现朱某某擅自圈占土地并实施硬化,存在非法占地、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同年10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予以罚款。朱某某认为处罚过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口市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启动和解程序,期间,朱某某情绪激动,对处罚依据及合理性提出质疑,行政机关坚持执法的合法性,和解工作一度停滞。承办法官与和解员结合案件实际,向朱某某释明非法占地、毁坏林地的危害性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从处罚决定履行的现实困难出发,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妥善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为朱某某答疑解惑,阐明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朱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完成了整改,双方就其他罚项达成和解协议。朱某某自行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诉讼作为“官民”沟通的桥梁,其价值不仅在于法律评判,更在于通过争议化解实现执法理念与群众认知的“同频共振”。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应诉中的关键作用,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基础上,优化和解方案,既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的权利,又强化行政执法透明度,促使当事人从“对抗性维权”转向“实质性纠错”,实现了“违法事实清楚认定、法律责任刚性落实、执法尺度柔性把握”的有机统一。同时,本案以个案处理为契机,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推动形成“尊法守法、保护自然”的社会共识,彰显了司法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生态文明保护中的双重职能。
十二、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2021年6月,在黄河滩区“清四乱”行动中,某公司经有关单位支持或许可但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将厂房建在黄河河道范围内,被纳入清理范围。2022年6月,因某公司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某县人民政府在未对其厂房进行勘测调查登记的情况下即组织实施拆除,并复耕。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对某公司实施的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应确认该行为违法。对于某公司主张的厂房损失,其建设经营行为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自身存在过错,但经过有关单位的支持或许可,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某县人民政府应对该公司主张的合理损失给予合理弥补;由于拆除前未对厂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经各方举证后,仍难以确定具体赔偿内容,直接作出给付判决的时机尚未成熟。法院判决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协调释明依法应在明确赔偿范围、标准和方式的基础上,判令某县人民政府对某公司的厂房损失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同时对某公司主张的动产损失酌情判决相应的赔偿数额。判决作出的同时,法院又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判决。后县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某公司与县政府达成协议并领取赔偿款。此外,黄河滩区“清四乱”涉及的多起类似纠纷也以此种方式得到实质化解。
该案是人民法院践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理念,妥善处理行政赔偿争议的典型案例。张军院长强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判决与调解的关系问题上,前者重在体现正义,后者重在促进和谐,二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人民法院在支持黄河流域生态治理的同时,纠正行政机关“重结果、轻程序”的执法倾向,明确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对于违法强拆引发的损失赔偿问题,当事人存在信赖利益保护时,行政机关应基于各方过错对其合理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对赔偿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判决,避免赔偿争议久拖不决。对能够确定赔偿数额的,直接判决赔偿;对个别难以确定赔偿内容的,为行政机关划定赔偿底线,责令其在调查或裁量后限期作出赔偿决定,同时借助司法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责、完善执法机制,避免“一判了之”和“程序空转”。
十三、弭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
弭某某户籍长期登记于某镇某村,婚后未迁出,并在该村分得承包地。因 S243 省道建设项目,某村启动拆迁改造,某镇人民政府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村民按人均 40 平方米标准安置,同时规定“已经出嫁,户口未迁出的,一律不予安置”“在村内无住房,户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某镇人民政府以弭某某已经出嫁、在村内无住房为由,拒绝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弭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镇人民政府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嫁女”获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可界定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以农村务工人员身份在外务工)+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补偿安置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避免“两头占、两头空”;同时,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为代价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民会议决定等相关内容,均不能作为认定“外嫁女”无法获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证据或依据。本案中,弭某某户籍未迁出,在娘家村有承包地,作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长期在外务工,回村与父母居住符合社会常理,婆家村证明其未给予承包地及拆迁待遇,且某镇人民政府未能证明其属于“空挂户”。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外嫁女”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权益。某镇人民政府以 “外嫁女” 身份排除弭某某安置资格的理由不成立。遂判令某镇人民政府按人均 40 平方米标准为弭某某安置或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判决后,双方达成履行协议,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公正裁判发挥规范指引作用,实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治理升级的典型案例。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进步,“外嫁女”权益保障纠纷逐渐进入司法审查视野,如何有效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行政审判的难点。“外嫁女”能否获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不能仅以婚姻或者户籍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单一标准,而是需结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考虑个案情况,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其与所在村集体是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以其居住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判断原则。本案纠正违法排除特殊群体权益的行政行为,彰显司法对行政机关“以村民自治为名侵害特定群体权益”行为的监督力度,推动行政机关规范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确保补偿标准符合法治精神,助力乡村振兴中公平分配秩序的构建。
十四、郭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责令改正职责案
2022 年 9 月,郭某某向某镇人民政府申请,主张某村村规民约中关于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待遇的规定违法,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村民福利,请求责令村委会整改。某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于同年 11 月向某村村委会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村规民约有关内容与法律抵触,要求 10 日内整改,但村委会未落实整改。郭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人民政府未实质履行职责,并判令其督促村委会纠正违法条款、解决权益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规民约虽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村规民约的“责令改正”职责,需实质性消除违法状态,而非仅停留在形式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村规民约履行责令改正职责时,应当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对村民自治程序性监督、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指导等方式确保违法村规民约得到改正。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虽形式上发出整改通知,但未跟进督促村委会落实,违法条款仍未得到纠正,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某镇人民政府不仅要指出村规民约的违法性,还需通过约谈、规范村民会议召集及表决规则、列席村民会议等方式督促整改,确保违法状态实质消除。遂改判责令镇政府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村委会落实整改,并协调处理郭某某的成员资格纠纷。
该案是人民法院确立“形式+实质”双阶审查标准,确保行政监督职责履行到位的典型案例。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其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的公平正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构建的“违法村规民约责令改正”制度,旨在平衡村民自治与行政监督的关系,但实践中因规范模糊导致履职标准争议频发。本案纠正了“一纸通知即履职”的形式履职倾向,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村规民约,应当实质性履行“责令改正”的监督职责,督促违法村规民约得到改正,否则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本案的处理结果,厘清了行政权介入村民自治的限度,即行政机关不得直接修改村规民约,而是应通过程序性指导,推动基层自治组织自主纠错,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行责令改正职责需完成“违法认定-程序指导-结果落实”全链条监督。
十五、张某诉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张某系某饭店经营者。刘某酒后到其饭店内就餐时,用桌角开启啤酒瓶。张某担心瓶盖磕坏木制桌面,上前劝阻,引起刘某不满。刘某先实施摔酒瓶和辱骂等行为,后又推搡张某,双方发生争执直至厮打。其间,张某两次扔出空啤酒瓶进行还击。最终二人均摔倒在地,二人起身后,刘某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双方互殴,对刘某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六日,对张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 200 元。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后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治安处罚时,不能仅看损害后果,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形成原因和损害发生过程。本案中,本次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刘某系年轻男性,身高约1.8米,张某系中年女性,身高约1.6米,体型偏瘦,当刘某猛推打张某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立足当时处境,张某为制止不法侵害,利用随手拿到的身边物品进行还击,且两次拿起的酒瓶均未碎裂即甩飞,击打明显不具有攻击力,并未采取明显不当的暴力,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案是法检协同“以个案正义推动规则完善”,实质解决治安管理处罚争议的典型案例。法不应向不法让步。长期以来,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模糊地带,“各打五十大板”和“还手即互殴”的执法现象普遍存在。本案明确治安案件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对于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还击,构成正当防卫的,应不予处罚,同时还应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而应当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确立的审查标准,推动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立法领域进一步完善、在行政执法中从 “休眠” 走向 “激活”,彰显了法律会为公平正义撑腰,向社会传递“合法维权受保护”的价值导向,助力构建 “防卫有度、执法有据” 的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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