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如何实质化解?山东高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07-31 2458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7月3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法院2024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中提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有调解和判决,在行政审判中如何把握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针对这一问题,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任权进行了解答。

任权表示,在行政审判中,把握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需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以实现定分止争。具体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坚持调解优先,对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应将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将其贯穿于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全过程,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杜绝强制调解、久调不决、以调压判等情况。

依法及时判决,对于没有调解可能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案件,应坚持当判则判,且判就要“判到位”,要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最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

发挥调解和判决的互补作用,调解与判决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应相辅相成。调解有助于快速灵活地化解纠纷,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判决则能明确法律界限,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对于一些复杂、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判决可确立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而调解可在判决难以彻底解决矛盾时,发挥其柔性化解纠纷的优势。

责任编辑:鹿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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